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推进产业功能区建设,集设计、研发、生产、消费、生活、生态多功能于一体,整合产业、技术、品牌、市场服务,促进生产、生活相融发展,推动城市发展模式由产城人向人城产转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