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国家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科技馆、美术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单位,在临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区域,一般不得建造围墙。确需构筑围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透式围墙,通透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通透部分的绿视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二)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三)实体围墙,砌宽度不低于三十厘米,高度不低于四十厘米的种植槽,种植常绿植物,绿化覆盖墙体。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已建围墙的应当逐步拆墙透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