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120救护车执行非社会急救医疗任务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将非社会急救医疗救护车用于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三)派出急救车辆超过规定时间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