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供电机构应当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供电的安全稳定,提前或者及时告知计划停电、事故停电、临时停电等特殊情况,并做好供电保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