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120急救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120呼叫号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急救医疗呼叫电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执行急救任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