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120急救标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120呼叫号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急救医疗呼叫电话。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机构执行急救任务。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