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健康文明的花儿。

本条例所称保护传承,是指对花儿的调查、记录、整理、建档、研究、传授、传播、创新、交流等活动。

花儿保护对象为:花儿文学艺术、花儿音乐艺术、花儿表演艺术、花儿节会及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文化对象。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