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结合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存在突出问题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突出问题专项整改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