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报告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审议意见,在本级人民政府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整改的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情况报告部门的意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沟通商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