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预算审查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