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三星堆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三星堆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三星堆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