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三星堆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人造景观等设施以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三)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四)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五)其他危害三星堆遗址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