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三星堆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

(二)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三星堆遗址环境风貌的农业设施、人造景观等设施以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三)进行打井、挖塘、挖砂、挖渠、取土、垦荒、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五)其他危害三星堆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