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