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处理场。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