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