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公共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确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遵循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原则,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建筑面积。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