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