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