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