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进行村庄设计,村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实施对国道、高速公路、高铁沿线、省际廊道、风景名胜区内村庄的建筑风貌和外立面色调等的改造。

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应当予以保护和活化利用。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