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庄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内公共场所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专家、村民的意见。

对专家和村民意见,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