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配合市、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列入省级、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建议。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