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弄虚作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