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土家女儿会、茶神祭祀等土家族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演、展示活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交流等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