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建设,县级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应当设置传习所,村(社区)根据需要设置传承基地、传习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展示和传承。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