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建设,县级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乡(镇)应当设置传习所,村(社区)根据需要设置传承基地、传习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展示和传承。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