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涉及动物免疫、检疫等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从事犬只养殖、动物诊疗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