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提倡饲养绝育犬和投保犬只责任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