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检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养犬登记证和犬牌费用、年检登记服务费用的标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生产、制作、维护、服务等成本因素确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行承担犬只免疫、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年检登记服务等费用。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服务犬的,免收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年检登记服务等费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