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和犬牌费用、年检登记服务费用的标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生产、制作、维护、服务等成本因素确定。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行承担犬只免疫、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年检登记服务等费用。

残疾人饲养导盲犬等服务犬的,免收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年检登记服务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