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文规划由省水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