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无家可归,或者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