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围环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维护学校周围社会治安的工作。

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禁止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