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