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于领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式样,分别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