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工作完成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或者征用承包地的情况抄告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禁止随意扩大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禁止降低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禁止侵占或者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