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教师职业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认定后颁发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

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相应学历教育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逾期仍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