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有效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和影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限制、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