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的;(二)不按照规定及时落实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三)不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