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城镇劳动者失去工作,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需要求职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办理登记。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获得工作岗位后,应当及时告知原办理求职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求职登记及相关手续,应当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不得收取费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失业、求职人员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