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

(一)自主择业;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同工同酬;

(四)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五)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依法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