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推广应用的动植物品种、兽药和动物饲料,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审定;推广应用的农药、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登记;推广应用的渔用配合饲料、渔用药品,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推广应用新的农业机械,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鉴定。未经审定、登记、认定、鉴定的,不得推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