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