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