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造纸、制革、化工、采矿、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
(二)储存有毒物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四)开山、采石、开荒、修坟立碑;
(五)采伐、损毁珍稀植物,捕猎野生动物;
(六)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
(七)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标志、公告牌、坐椅、话亭、界碑、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踩踏、攀爬、粘贴、刻划、涂污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十一)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