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依法批准。其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项由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一)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缮文物,拓印碑碣、石刻;

(三)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安装广告;

(四)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建护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采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采集种子、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

(七)填堵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