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扶持燃气事业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的燃气生产、供应、使用工艺和技术装备。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