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