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