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生产与供应第十三条有效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燃气专业规划的固定站点设施;(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