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农村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节能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农村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