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