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